審判若只顧及別人的感受是徇私,若單滿足對方的需要則是枉法,更甚者審判官不按受審者的罪行審判,而只求自己利益,則是違化亂紀、貪贓枉法。希伯來聖經也似的觀念,律法書要求審判官要按公義施行審判,表現在於「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利十九15),「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申一17),審判的方向很清晰,目的是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二十五1)。明顯違背神所吩咐人要按公義和公正施行審判的原則(詩七十二2;賽十一4),其實,神也是按這些原則審判人(詩九十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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