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十八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וְאֶת־זָכָר לֹא תִשְׁכַּב מִשְׁכְּבֵי אִשָּׁה תּוֹעֵבָה הִוא׃

利二十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וְאִישׁ אֲשֶׁר יִשְׁכַּב אֶת־זָכָר מִשְׁכְּבֵי אִשָּׁה תּוֹעֵבָה עָשׂוּ שְׁנֵיהֶם מוֹת יוּמָתוּ דְּמֵיהֶם בָּם׃

希伯來聖經是否反對同性戀?很多人總是把自己的立場,硬套入經文中,藉此配合自己的想法。更甚者是有些把聖經一直都覺得是問題,結果因時代的不同而強行改變聖經的看法,以為這就是對應時代的發展,是進步的表現。希伯來聖經只有兩處律法記載有關條例。可是總有人提出異議,認為這兩節根本不關乎同性戀的問題,建基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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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釋經系列】利十八22,二十13〉中有 2 則留言

  1. *民三十一17「所有已嫁的女子」,直譯作「任何女子認識男子為了雄性的床」
    (וְכָל־אִשָּׁה יֹדַעַת אִישׁ לְמִשְׁכַּבזָכָר)
    –> (וְכָל־אִשָּׁה יֹדַעַת אִישׁ לְמִשְׁכַּב זָכָר )
    *直譯也作「不可容你的性交在任何獸裡面」(וּבְכָל־בְּהֵמָהלֹא־תִתֵּן שְׁכָבְתְּךָ;利十八23)
    –>(וּבְכָל־בְּהֵמָה לֹא־תִתֵּן שְׁכָבְתְּךָ;利十八23)

    1. 已更改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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