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聖經是由不同的書卷組合而成的,在不同時期來自不同人的手筆。他們所面對的處境都不同。故此,當中有差異是不容置疑的,(一)觀念不同,例如神創造世界時,黑暗已經存在,神創造光把黑暗分開(創一3-4),以賽亞又說神創造光,又創造黑暗(賽四十五7)。(二)經卷不同:列王紀和歷代志的重點便有所不同,兩者對相同的歷史處境都有不同的理想,歷代志明顯是強調宗教制度的。另外的例子是約拿書和那鴻書,前者描述神對亞述尼尼微的看顧,後者卻是對尼尼微的懲罰。(三)故事內容不同:在相同的事件上亦有不同的敘述,例如創二十六34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為妻。在創三十六2-3卻有不同的敘述:以掃娶迦南的女子為妻,就是赫人以倫的女兒亞大和希未人祭便的孫女、亞拿的女兒阿何利巴瑪,又娶了以實瑪利的女兒、尼拜約的妹子巴實抹。這些差異卻不期然影響到對神觀念的描述,舊約神學卻不能不理會其差異之處,不能只是簡單把差異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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