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三十八章所敘述的猶大和他瑪的故事,表面上沒有直接的關係,但細心分析下,這段經文與創十二~五十是互相配合的:
- 如她瑪向猶大的瞞騙與利百加教導雅各欺騙以撒的動機類似。
- 在內容上,這段經文亦配合上下文的脈落,是作者刻意的編排。開始時以「那時,猶大離開他弟兄下去」(וַיְהִי בָּעֵת הַהִוא וַיֵּרֶד יְהוּדָה מֵאֵת אֶחָיו)為過渡,作者明顯地要與上文配合。
- 在三十七章,猶大是建議把約瑟買給以實瑪利人,不能下手害約瑟,欺騙老父(三十七26-27),而三十八章緊連著便是猶大娶妻生子。猶大則受她瑪的瞞騙而發生關係。
- 三十九章則是約瑟拒絕與波提乏之妻發生關係,前者是他瑪爭取應得的義﹙創三十八26﹚,而後者則是約瑟履行應有的義﹙創三十九8-9﹚。
- 在三十七章,呂便與猶大皆不想流兄弟的血,前者欲把約瑟丟在坑裏,使約瑟可回到父親那裏。而猶大則建議把約瑟賣給以實瑪利人,使雅各不能再見到約瑟。相反,在三十八章所敘述的卻是珍惜自己的兒子,這種截然不同的做法形成強烈的對比,前者不顧念兄弟之情,不理會雅各喪子之痛,後者卻珍惜父子之愛,不願對他瑪盡應有之義。
- 他瑪所生的法勒拉、謝拉都被記載在猶大的族譜上(四十六12),珥、俄南死在迦南亦有被記載。法勒斯更是大衛的先祖(得四18-22,代上二3-12)。
這部分開始時是「在那時」,目的似乎是想連接上文約瑟被賣的背景。約瑟被賣的背景是約17歲(三十七2),後來他見法老時是30歲(四十一46),加上7年豐收的時日(四十一53),以及進入荒年後,約瑟的兄弟才到埃及,與約瑟相遇。故此由約瑟被賣以及再重遇猶大,中間至少相差20年。故此創三十八章的故事有足夠時間發生。
猶大看到「一個迦南人名叫書亞的女兒」(三十八1),就娶她為妻。「迦南」一詞本身也可理解作「商人」。《他勒目.論逾越節》Pes. 50a把「迦南人的女兒」(בַּת־אִישׁ כְּנַעֲנִי)理解為「商人女兒」,因為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不娶迦南女子,這裡的猶太也不應是娶了迦南人。猶太傳統多支持這種理解的方法(Rashi、Ibn Ezra等)。《他爾根》也有這樣的理解,譯作תגר。不過,娶迦南女子的情況不局限於猶大,雅各另外一個兒子西緬也娶了一個,還生了掃羅(參四十六10)。
在族長時期,約瑟娶了安城祭司女兒為妻,生了瑪拿西和以法蓮,雅各也給他們祝福。從那時起似乎不禁止娶外邦女子為妻,例如摩西娶了米甸女子西坡拉,又娶古實女子。這時拿俄米有兩名摩押的媳婦(得一4)。單從猶大支派來說,娶外邦女子是不罕見的,這裡猶大娶了迦南人書亞的女兒(創三十八2),撒門娶了耶利哥妓女喇合為妻(太一5),波阿斯娶了摩押路得(得四13)。希斯崙之子耶拉篾的後裔示珊,更把女兒嫁了埃及的僕人(代上二34-35),大衛和所羅門更娶了不同地方的女子(撒下三2-5;王上十一1),就算大衛的妻子拔示巴,她也曾嫁的烏利亞是赫人。因此,王國前與外族通婚似乎很普遍的事情。
猶大三個兒子的出生有不同的敘述,第一個珥是由猶大改名;第二個俄南是母親改名;第三個示拉由母親改名,猶大還不在身旁,他在「基悉」(三十八5)。猶太傳統理解珥的意思為「喚醒」;俄南為「哀傷」;示拉為「欺騙」、「失望」。地方名字基悉的字根也有「欺騙」的意義。或許這裡顯示猶大妻子當時的反應。
猶大的長子珥娶了「她瑪」,可是他「在耶和華眼中是個惡人,所以耶和華使他喪命」(וַיְהִי עֵר בְּכוֹר יְהוּדָה רַע בְּעֵינֵי יְהוָה וַיְמִתֵהוּ יְהוָה;三十八6)。這裡沒有交代他的惡行,但是遭神令其喪命就應該不是輕微罪行了。
猶大於是安排次子俄南給她瑪同房,為哥哥留後(三十八8)。這反映古代猶太人的習俗。兄弟或近親有責任為死去親人的寡婦同房,誕下的長子則歸到死去的兄弟名下(參申二十五5-10),這稱為「叔娶寡嫂的婚姻」(levirate marriage)。Levir來自拉丁文「姻親兄弟」(brother-in-law)的意思。猶大在這裡清楚交代了這舉動的目的,就是「為你的哥哥建立後裔」。
可是俄南知道生下來的不是後裔不歸給自己,於是他每次跟她瑪行房的時候,都把精液糟蹋在地上,以免給哥哥生孩子(三十八9)。神卻介入其中,他行神眼中看為惡的事,結果神使他喪命(三十八10)!
猶大剩下一個兒子示拉,由於年紀尚小,於是猶大叫她瑪「在你父親家裡守寡」。「父親」不同母親,只是負責供養,不涉及處理婚姻問題。猶大更正確的原因,是恐怕示拉也會像他眾哥哥一樣死去(三十八11)。奇怪示拉出生,猶大不在身旁,這時卻珍惜示拉起來。
過了許多日子,猶大的妻子死了,「猶大得了安慰」,(三十八12)是指舉哀的日子滿了的意思。猶大就到為他羊群剪毛的人那裡去。剪羊毛的日子一般會舉行特定的宴會慶祝(撒上二十五2;撒下十三23),可能因此他也和友人希拉同去。
她瑪得知正上亭拿去剪羊毛,相信見到他又剛喪妻的需要,又見示拉長大了,猶大沒有給他留後的舉動,這樣做又不破壞已成鰥夫的猶大家庭。於是她「就脫下守寡的衣服,蒙上帕子,遮蓋自己,坐在通往亭拿路上的伊拿印城門口」(三十八14)。
結果猶大就以為她是妓女就要求同睡,她瑪就要求「你跟我同睡,會給我甚麼?」(三十八16),猶大答應事後給她「一頭山羊羔」。究竟肉金要多少呢?後來參孫帶一頭山羊羔到岳父家去見他的妻子(士十五1),這應該是極高價錢了。
她瑪要求「當頭」(三十八17),原意是「保證」(עֵרָבוֹן)的意思,就是一種令人相信對方必定遵守承諾的保證(參伯十七3)。這詞與借貸時所用的「當頭」(חֹבֵל;參伯二十二6)是不同的詞。她瑪要求「你的印、你的帶子,和你手裡的杖」(三十八18),「帶子」這詞的語意主要是指用來綁繫東西之物,可以是紮器皿上蓋的繩子(民十九15),也可以是綁人用的繩索(士十六9)等等。故此中文譯本有譯作「聯繫印章的帶子」。不過,這詞也可以理解作細小的帶子(民十五38)或線(出三十九3)。經文的表達是把這三樣東西平行並列,似乎表示這三樣是不同的獨立的東西。那時的印是否有帶子繫著,實屬疑問;猶太傳統就沒有這樣的理解,反而把「帶子」一詞引申成為外套的意思(參《他爾根》的譯法:שׁושׁיפך)。
完事後她瑪如常穿回寡婦服飾,但她已懷了孕。後來猶大得知她瑪懷孕三個月,建議要燒死她(三十八24)。希伯來聖經很少用火燒死作懲罰的,神就常用。主要用在對付嚴重的罪行,透過火才能清除潔淨,有兩個罪行:(一)若祭司的女兒「羞辱自己行淫」,就是羞辱了自己的父親(利二十一7-9);(二)人娶妻,同時娶妻子的母親,這是大惡(利二十14),三人都是燒死,除去大惡。
結果她瑪取出當頭,猶大才知道,指出「她比我更有義,因為我沒有把她給我兒子示拉」(三十八26)。利十八15指出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利二十12指出人與兒婦同房,就要給治死的!雖然律法也規定不可露兄弟妻子的下體(利十八16),也不能娶(利十八16),但猶大明顯不屬於「叔娶寡嫂的婚姻」,因此這裡指出兩件事,第一是交代由於猶大沒有安排示拉給她瑪,第二是再沒有跟她同睡了(三十八26)。這代表是罕有的事例,正如禧年書四十一23-28指出猶大知道自己行了可憎的事,承認走錯路,與兒婦同房,以哀哭痛悔,以後沒有再犯,神才饒恕他。並且規定以色列人不能有逆倫的事,這是後期發展出來的條例。正如同父異母的關係後來也不能同房的(利十八9,二十17)。
她瑪產期到,有一對孿生子,其中一個伸出一隻手來,收生婆就拿起朱紅線,繫在他手上,說:「這是先出來的。」可是後來另一個卻先出來(三十八27-28),情況與以掃和雅各爭出來一樣。
收生婆說:「你為甚麼搶著來呢」(三十八29),意思是「你為自己衝出缺口了!」,指他很強壯,充滿能力。「衝出」(動詞)和「缺口」(名詞)都是相同字根(פרץ)。這個動詞可以理解作「製造缺口」(參王下十四13;代下二十五23),其他經文顯示有其他意思,例如「衝破」、「突破」(參彌二13)和「擴展」(參創二十八14)等。這種句式亦用於其他經文,卻不是「製造缺口」的意思,例如伯十六14。同樣句式在代上十三11就理解作「衝出來〔攻擊〕」或「爆發出來〔攻擊〕」。這些例子都能證明有別於「製造缺口」之意。此外,在代上十四11的這個句式,我們更能把動詞和名詞兩者分別出來,那裡指出「神藉著我的手『沖破』敵人,如同水的『缺口』一樣」。故此理解作「衝出缺口」。「法勒斯」(פֶּרֶץ)與上節名詞「缺口」相同,也跟上一節的動詞「衝出」字根相同。
「謝拉」原指「光度」,意思有可能與他手上紅線的色澤有關(Rashi)。
黃天相
9-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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