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然而,究竟由誰來判定何謂對、何謂錯,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難處不只在於個人標準各異,更在於人往往不察覺自己的標準已先於聖經的教導。即使在信徒群體中,大家口頭上都承認聖經是信仰與生活的根據,實際上卻常以為只要信主年資夠長、參與教會生活夠久,便自然具備理解聖經的能力,彷彿人人都可以在無須訓練之下成為詮釋聖經的「高手」。再加上某些教會觀念一旦形成,便被視為牢不可破;任何質疑不再被看作求真的起點,反而被視為對方靈性或態度的問題。
相對而言,舊約在信仰教導上較容易呈現出較一致的教導,因為其中不少內容直接關乎以色列群體的盟約生活、律法秩序與敬拜實踐。只是舊約篇幅龐大,背景複雜,信徒往往缺乏耐性深入閱讀。新約的情況則有點困難:其形成與發展集中於短短數十年間,而早期教會面對的處境又急速變化,因此某些議題並非一開始已有整齊一致的答案,例如吃血、吃祭偶像之物等問題。再者,新約除了福音書與使徒行傳之外,大部分都是寫給個人或教會的書信,原本便是針對特定處境、特定危機和特定群體而發。於是,今日信徒在閱讀時便必須面對一個關鍵問題:那些教導是跨越時代的信仰原則,哪些則與當時的文化處境密切相關?例如女子蒙頭、講道秩序等問題,正因牽涉文本、歷史與神學三方面的判斷,便容易引發「是否受時代背景限制」的爭論。
更值得警惕的是,信徒有時並非心中沒有聖經,可是他們只把聖經變成服務自己需要的工具。他們按個人喜好揀選合用的經文,配合自己的判斷與期望,最後形成一種看似虔誠、實則任意而行的信仰模式。這種做法的方向通常只有一個:尋找神給自己的好處,而不是讓神的話語校正自己的生命。常見的方法至少有以下幾種:
(一)把對自己「看來適用」的經文視為神對自己的直接說話,甚至進一步提升為個人「應許」,卻毫不理會該段經文的處境、對象、文體與原本意思。他們只會掌握「神必賜人出人意外的平安」作為安慰,從不會理解「他是該死的」是神對自己的說話。事實上,我已多次指出,「應許」若真的屬於聖經中信仰的應許,理應具有群體性和普遍性,而不應被任意收窄為個別人士在特定處境中的私人保證。
(二)即使聖經有清楚吩咐,信徒也常能找到方法使經文不適用於自己。最常見的做法,是扭曲經文的正常理解,把文本原本清晰的指向改寫成另一種符合自己立場的意思。其次,是把惡重新包裝成善,無視整本聖經對罪惡、欺壓、不義與貪婪的批判。例如,若有人不理會聖經整體對行賄和受賄的否定,卻抽取箴言中若干描述性經文,便把賄賂合理化,這正是錯把智慧文學對現實世界的觀察,當成倫理行動的批准。智慧文學有時指出惡人在暫時的處境中似乎能得到好結果,並不是鼓勵人為了所謂崇高目的而作惡;那只是由於神的定期審判尚未臨到,並提醒人不要把暫時的成功誤認為神學上的正當。
(三)要掌握聖經的深度,必須全面理解聖經,而不是只擷取福音書、某些書卷或幾節「金句」,便把它們等同於信仰的全部。以「大使命」為例,其直接處境是復活後的耶穌基督對門徒的吩咐;問題在於,這吩咐如何轉化為今日教會的使命,又是否以同一方式落在每一位信徒身上?這需要細緻的神學判斷。保羅自稱是「福音的執事」,卻沒有把所有信徒都看為同一種事奉形式;他吩咐有些人奉獻支持福音工作,有些人管理教會,也指出教會中有不同恩賜與職分:「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弗四11)這顯示教會在「傳福音」以外,還有教導、牧養、治理、服侍、捐獻等多重責任。若信徒只掌握片面的信仰內容便當作全部,甚至以為那就是絕對的神的旨意,結果往往不是更忠心,而是自討苦吃。
(四)更深層的問題,是信徒常常不自知。問題未必在於他們對信仰沒有熱心,而在於熱心缺乏正確知識的引導。有些人以為「聖靈感動」可以取代對聖經的理解;有些人以為投入大量宗教活動,便自然等於與神建立親密關係;也有人把自己在教會擔任的事奉職位,誤認為屬靈權威的保證。這類信徒通常有幾個特徵:第一,他們總是聽見神的安慰,卻很少聽見神要求人悔改、順服和付代價;第二,他們經驗到神無比的接納與寬恕,卻對自己的罪行視若無睹,只有宗教感受,缺乏實質生命質素的回應;第三,他們的信仰常停留在一節半節的經文和零散經驗之中,既不足以認識神,也無法形成全面而穩固的信仰判斷。
黃天相
4-9-2026
後記:
聖經的價值不是用來裝飾宗教生活,也不是用來在需要時提供幾句安慰自己的話。今日不少人寧願用各種方法「經驗」神、「體會」信仰、「明白」靈性,卻不願花時間認真理解聖經。他們熱衷於分享感受,滿足於聽見令人舒服的見證,以為只要說說聽聽、高高興興,便等於與神建立親密關係,甚至已經掌握信仰的真諦。對我來說,這實在難以置信。若信仰沒有回到聖經,若經驗不受真理檢驗,若熱心缺乏知識支撐,那麼所謂屬靈成熟,便可能只是另一種宗教化的自我中心。真正的問題不是誰聲音最大、誰年資最長、誰感受最強烈,而是我們是否願意讓聖經本身成為判斷對錯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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