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只是為了向學生示範做書評的方向,不具有其他目的,敬希 留意。
解釋不清
作者認為「祭司傳統」外,「素祭」(מִנְחָה)一字是指禮物或進貢,是討好別人的禮物,或是用作「獻予上級或君王的貢品」。在「非祭司傳統中」,這詞「也涉及動物的奉獻」。作者最後指出「祭司傳統採用這字來描述農作物的獻祭」,看為「素祭」,「相信是要把禮物及進貢的意思引進會幕的禮祭」,作用有兩個「宣認耶和華在獻祭者身上的王權(進貢)」,以及宣認在神盟約關係中的臣服地位(頁51)。
作者的解釋極其混亂,把該字不同的意思混合在一起理解。沒錯,這字可解作「禮物」或「進貢」(貢物?)。若是「進貢」,就必是弱者(或弱國)送給強者(或強國)的物品(撒下八2、6);若是「禮物」,就不用有這個意思,若是用在人與人之間,作用是維繫關係,例如亞蘭亞便哈達打發哈薛送禮物給以利沙(王下八9),巴比倫王獻使者送禮物給患病的希西家(王下二十12;賽三十九1)。因此,作者理解的問題,就是若理解為「禮物」,是「討好別人的禮物」,現實並不是這樣。
若是用在神身上,作者卻強行硬要分開「祭司傳統」和「非祭司傳統」的不同理解,可是作者在之前的導論中從未有清楚界定甚麼是「祭司傳統」(希望之後有交代),是決定於經卷,如先知書中的先知傳統?只包括利未記?或是早期所說的「祭司底本」(P document)?還是凡一切關於祭司做法的經文呢?作者應該是跟Milgrom書中所說的P,由於他理解「在非祭司傳統中,מִנְחָה也涉及動物的奉獻」(頁51),是直接來自Milgrom對P的見解(pg. 197),這就是祭司「來源」(P source),那就是威浩爾生以來所說的祭司底本。可是如何界定P,本身也是問題。
作者認為「祭司傳統」單把這字看為「素祭」,可是撒上二17以利的兩個作祭司的兒子要僕人搶去祭肉,是「他們藐視耶和華的『祭物』」,瑪一13也指出祭司的問題:「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明顯有別於作者的理解,這些經文不屬於「祭司傳統」?其實把מִנְחָה一字理解為「素祭」,根本不關乎甚麼傳統,更不關乎該字在甚麼傳統的用法,而是經文中本身是想表達甚麼意思。若指是向神穀物的祭,自然是指「素祭」,若指獻上祭牲,自然不會有這樣理解,只理解為「供物」,若送給別人就「禮物」,送給別國的就「貢物」。可是作者卻硬要把不同意思合併在一起理解。
象徵意義問題
作者把素祭看為對神,跟着又把「素祭」的理解合併為單看作「禮物」或「進貢」(貢物?),跟着又說作用是宣認神的王權和臣服在約的關係中。可是這樣的說法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只是把該字不同意義合併,然後用作者所說的「象徵性的進路」理解。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下,象徵出來的意義如何能夠證明?「貢物」可以包括「禮物」,「素祭」也可以理解為對神的供物,但不應把「貢物」等於「素祭」,然後自己想像出來附加向神進貢的君臣象徵的意義。
希伯來聖經沒有任何地方把素祭理解為「進貢」,更沒有藉此表達神的王權,只有交代為「獻給耶和華馨香的火祭」,與燔祭一樣。瑪挪亞獻了燔祭和素祭,他的妻子就說神收納了祭物,不會殺他們(士十三19、23),相反,神卻說雖然以利家獻上祭和「供物」,但都不能使他們得贖(撒上三14)。後來大衛確認掃羅作王,而只是說「願耶和華以納『祭物』。」(撒上二十六19)。希伯來聖經中,神要求人獻祭物和供物是要表達「敬拜」(賽十九21)和「尊敬」(賽四十三23)。例如「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拿『供物』來進入他的院宇」(詩九十六8;代上十六29)。從沒有表達作者推測出來的象徵意義。
此外,作者認為加上油是可以增加「可燃性」,乃是只參考Milgrom(pg. 180),這當然不能求證。若是堆上柴火在祭壇上,並且只是一把手份量,是否需要「可燃性」實屬疑問。可是作者接着理解油為「象徵喜樂、福氣、神同在」(頁53)。單憑他所寫的內容看,「喜樂」和「福氣」是來自作者的建議,「神同在」是來自Kiuchi(pg. 69)。作者以為「喜樂」由於有兩段經文的支持:
詩四十五7〔MT8〕「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所以神─就是你的神─用喜樂油膏你,勝過膏你的同伴。」
詩一O四15「又得酒能悅人心,得油能潤人面,得糧能養人心。」
至於「福氣」,則有詩二十三5「在我敵人面前,你為我擺設筵席;你用油膏了我的頭,使我的福杯滿溢。」
作者把「油」象徵為「喜樂」和「福氣」實在令人難明,撇除油象徵喜樂其實是來自Wenham的建議(pg. 70;作者沒有註明)。「喜樂油」與油「能潤人面」與素祭加上油根本沒有直接關係。前者的「喜樂油」是用作「護膚」和「滋潤」的作用,用在素祭根本不可能是一樣的。若作者的「象徵」方法可行的話,只用經文有「油」一字就可以建立關係,這樣「油」都可以象徵為「咒詛」(詩一O九18)或是「貴重」(詩一三三2),特別後者「貴重的油」(שֶּׁמֶן הַטּוֹב)在賽三十九2都出現,更配合作者所引用的「喜樂油」(שֶׁמֶן שָׂשׂוֹן)的原則啊!象徵意義是作者隨己意就成的話,這與幾代前的人把祭的各樣細節理解為耶穌基督的「預表性的進路」有何分別?
更大問題,作者以詩二十三5理解為「福氣」,可是「福杯」原文根本沒有「福」一字,只有「杯」,作者可能卻只依照中文譯本而加以發揮,這樣就當作證據是否有點馬虎?
至於油象徵「神同在」就更希奇,作者引用的Kiuchi,是指「油和乳香」產生香氣,完全燒去作為經歷神的臨在(pg. 69),完全不是來自作者自己的意思(沒有註明)。可是Kiuchi反而早有指出油的作用只是軟化物品,並且在燃燒時具有香氣,象徵愉悅和溫柔(gladness and gentleness)。不過他接着以第11節的經文內容而反對。作者卻像自行找出不能作證明的經文作支持,結果竟然又可以總結為「獻素祭的場景就完全是喜樂與祝福」(頁53)。作者只是引用符合自己意願的參考資料,卻又不理會反對自己的內容。
邏輯混亂
作者認為素祭不涉及處理罪的場景,與燔祭、潔淨祭(??)及賠償祭等贖罪與潔淨罪污的場景有別,他又認為平安祭有時包括素祭,平安祭的場景是感恩、還願和甘心,因此他就說可以推論:「獻素祭的場景是喜樂和感恩,這是歡樂的祭」(頁52)。作者的邏輯推論真的令人難明。既然素祭與贖罪祭和贖衍祭的場景有別,為何素祭一定要與平安祭一樣呢?民五18就有懷疑自己妻子不忠所獻的「疑恨素祭」,不知可以怎樣「喜樂和感恩」。此外,作者的論據是建基於「平安祭有時亦涉及獻素祭」的關係,邏輯極奇怪。燔祭更多與素祭連在一起,贖罪祭也不少,為何作者又不理會?燔祭、平安祭和贖罪祭中獻祭者都要把單手按在牲畜的頭上,為何硬單要把平安祭與素祭有關,而強行理解為「喜樂和感恩」?
最後作者又說素祭「理解作禮物、進貢和喜樂祭外,更有紀念盟約的神禮祭功能」(頁52),他真的是喜歡怎樣理解出來的象徵意義都可以,除了使人一頭霧水外,完全沒有說服力。
引用資料問題
作者認為素祭的「細麵是來自小麥」(頁52),這是當然沒有問題,因為在代上二十一23指出「拿麥子(חִטִּים)作素祭」清楚就指出來,奇怪作者沒有引用。作者認為「細麵」是「經精心研磨後獲取最核心的小麥粉(semolina),所以它的純度高,也幼細,相信是比較昂貴的東西」(頁52-53)。作者的「小麥粉」理解來自Levine(pg. 10)和Gerstenberger(pg. 39),可是Levine只是建議「小麥粉」(semolina),Gerstenberger也未見有這樣細緻的估計。其實作者的解釋是引用Milgrom(pg. 179),卻又沒有註明出處。
作者在討論「紀念的部分」(頁54),就顯示他參考資料的能力。他引用不同學者的意見,首先Schottroff以詩三十八和七十的標題「作為紀念」一字來建立詩篇與素祭的關係,作者卻反對,理由是「不清楚這兩首詩是否真的在古以色列民奉上素祭時唱詩,畢竟我們很難單憑某詩篇的文本世界,來了解文本背後的世界(Sitz im Leben)」(頁54)。奇怪是作者「不清楚」就可以成為反對理由,但他又可以「清楚」自己沒有任何憑據的「象徵意義」。其次是作者若用上Sitz im Leben的觀念,即是指形式批判學,這就證明他不大明白這套釋經辦法,不是單用「某詩篇的文本世界」來了解背後的生活處境。可是最後作者又說Schottroff「提到耶和華的名字被宣揚的概念,卻與紀念的意思相似,彼此並不對立」(頁54),究竟他想怎樣?最初作者反對Schottroff與兩首詩篇有關,可是最後又說與該兩首篇標題的「紀念」有關!單憑後來才有的詩篇標題,又只是相同字根,怎能就此建立關係呢?作者又完全沒有提及。
接着作者又引用Driver,認為「『一把』應大體上翻作『象徵性的部分』,這種翻譯與Milgrom的取向差不多」(頁54)。可是作者又認為兩人的「翻釋都沒有錯,只是比較籠統,未能具體說明這字的意思」。真的很奇怪,Milgrom其實交代了四個可能的意思,作者完全沒有交代理由,就說「沒有錯,但比較籠統」(頁54),他的「籠統」說法根本就沒有實質任何作用。奇怪是作者又說「根據這字的字根,紀念與宣稱耶和華的名的意思比較可取,只差我們要推論紀念的對象是甚麼」。可是字根只是「紀念」的意思,為何與「宣稱耶和華的名」較可取,詩篇標題是不定詞附屬形(infinitive construct),利未記是名詞,為何要理解成一樣?更大問題字根的意思是「紀念」,為何一定是與「宣稱耶和華的名的意思比較可取」呢?希伯來聖經作紀念的可以有不同對象的,如「以色列兒子的名字」(出二十八12),「誡命」(民十五39)等!更奇怪的在於Milgrom的四個解釋中,其中一個就是引述Schottroff的解釋:「當一把燒着時就宣告耶和華的名」(pg. 181),為何同是一樣理解,Schottroff就「並不對立」,Milgrom則「比較籠統」,而只有作者與兩人的相同看法就「較可取」呢!
後來作者引用Wenham(pg. 70),認為指出添加油與乳香是要使供物「更貴重,更能討好神」,並且窮人在潔淨祭中不可加上油和乳香(利五11),「這便說明油與乳香是貴重的東西」(頁54)。可是問題有三個:
- 作者認為「更貴重,更能討好神」,Wenham的原意可能是指供物「更豐富和更可取(richer and more desirable),因此更能討神喜悅」。未必如作者理解為「貴重」。
- 「這便說明油與乳香是貴重的東西」根本不是Wenham的意見!作者卻說油和乳香是貴重的東西,窮人不用加上,因此油和乳香是貴重的東西。這是甚麼推論呢?
- 作者時常指出「乳香」是貴重的東西,可是由始至終卻沒有說明怎樣「貴重」,令窮人沒法負擔。這時作者連「油」都強加上去,認為「油與乳香確實是貴重的東西,窮人是沒有能力奉上的」(頁54)。可是以色列人要奉獻壓榨橄欖油第一輪的油用作宗教用途,如膏油和燈臺的油,第二輪的煮食用和第三輪的燈油則自用,完全不明白油是怎樣「貴重」令人沒法應付似的。更重要的是,若他們不能應付「乳香」,就可以獻上餅為素祭,就可以不用加上乳香,只用抹油就成。作者的偏面論述真的令人難以明白的。
論證問題
作者在論述麵粉中的小麥粉時,卻突然提出「小麥比大麥貴一倍」(頁53),不知目的何在!不是應該比較「小麥粉」和普通麵粉的分別,為何要與大麥比較?作者引用的是Milgrom(pg. 179),這一倍價值的看法又來自王下七1、16,內容是正值以利沙論及被亞蘭人圍困的撒馬利亞城,這價錢是否能夠作準反映正常價錢,實屬疑問。更甚者,若如作者所說「小麥」是「純度高」的「小麥粉」,而不是「小麥」,可是對比普通的「大麥」,這樣的對比又有甚麼作用呢?
作者又跟着說「細麵」是小麥最純的部分,供高貴人士吃用(結十六13;王上四22)(頁53),怎樣才算「高貴」呢?正如乳香是怎樣「貴重」,沒有人得知。作者只引用個別經文來證明作「王室」食用的例子,就當作立論完成。作者起碼出現三個問題:
- 作者好像不知道普通的麵粉有另一個字קֶמַח(參王上四22),同樣可以製作餅供食用(士六19;撒上二十八24;王上十七12、14、16;王下四41;代上十二40),也與大麥、小麥連在一起作食物(撒下十七28)。
- 撒母耳的父母帶的是「麵粉」(קֶמַח)到示羅獻祭(撒上一24),不是「小麥粉」(סֹלֶת),因此似乎獻祭並不限於「小麥粉」。
- 「麵粉」和「小麥粉」同樣是供給所羅門食用的(王上四22),兩者根本不分「貴賤」,不是只「供高貴人士吃用」。亞伯拉罕就叫撒拉快速用「小麥粉麵粉」(קֶמַח סֹלֶת)製造餅給遇見的三個陌生人(創十八6)。
推論問題
作者認為民五15「疑恨 / 思念素祭」中不能加上乳香,推論「乳香必須在不涉及罪惡的場景下奉上,這就能解釋為何燔祭與潔淨祭均不會加上乳香,因為它們都有贖罪」(頁53)。作者的推論真的有問題,他不知刻意看不見還是忽略了,這種「疑恨 / 思念素祭」不單不能加上乳香,也不能加油啊?作者為何不把「油」也包括在內呢?其次,獻祭牲的祭根本從來都不用加上油,也不用乳香,這與贖罪的性質有甚麼關係呢?加上這「懷恨的祭」根本不是贖罪,只是懷疑妻子被玷污。最後,這祭素的做法與普通的祭素不同,祭物是「大麥麵粉」(קֶמַח שְׂעֹרִים),並不是作者之前所說的「小麥粉」,加上祭物是先要放在女子的手掌,她喝完咒詛水,祭司才從她手中取一把獻上(民五18)。作者的直接比較根本就不恰當。
作者又推論,「乳香有一種使祭物散發馨香的功能,由於細麵本身在燃燒的過程中不能產生這種馨香,所以就交由乳香來達成」(頁53)。乳香使祭物發出馨香當然令人明白,可是作者解釋的原因是麵粉不能發出乳香的馨香味道,要由乳香達成。麵粉當然沒有乳香的味道,根本不是原因。作者的循理論證令人費解。
其實,出三十34指出「馨香的香料」(סַמִּים)與「乳香」並列,因此必然是發出「馨香」的味道,於是成為「馨香」的火祭。
前後矛盾
最後作者就說根據利二13對象是「神與百姓所立的約」,認為一方面合乎詩篇紀念盟約的傳統(詩一O五8-9),另一方面也與利未記對盟約的重視和應(利二十六)。可是仍是作者一貫作風,只提出象徵看法,卻沒有任何證明和解釋作支持。之前作者才說不是單用「某詩篇的文本世界」而了解背後的生活處境,這時又可以知道詩篇有紀念盟約傳統,現在他又可以清楚詩篇的「生活處境」了(Sitz im Leben)。獻素祭的「一把」作紀念為何又對「對盟約的重視和應」呢?若是的話,為何單素祭才有呢?申命記也有記載約的賜福和咒詛啊!
作者認為二3把剩餘的歸給亞倫及他的子孫,在二10重複,形成首尾呼應,「強調給祭司家族要平均分配」(頁55)。
二3「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二10「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
沒錯,兩節的句式是一樣,可是兩節都是兩個段落的結束,並不是一個段落的開始和結束,怎樣能夠「首尾呼應」呢?其次,頭一句「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有特殊意義,另一句「這是獻與耶和華的火祭中為至聖的」為何又沒有理會呢?就算如作者所說「首尾呼應」,單憑「素祭所剩的要歸給亞倫和他的子孫」怎樣「強調給祭司家族要平均分配」?
總結來說,該書的問題顯示作者對希伯來文的觀念未能清楚掌握,引用別人資料時又只採用符合自己理解的內容,卻同時刻意忽略不配合的建議。最大問題是作者的論述根本欠缺說服力。
黃天相
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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