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中,五個祭祀中有些是「至聖」(קֹדֶשׁ קָדָשִׁים),有些卻不是,為甚麼會這樣呢?查實只有三個祭才稱作至聖,分別是素祭(利二3、10)、贖罪祭(利六25〔MT18〕)和贖愆祭(利七1)。奇怪的是燔祭,就算把祭牲全部燒掉獻給神卻不屬於「至聖」,另外的平安祭是對神的感恩、還願和甘心而獻,理應是「心態正確」無比,可是也不屬於「至聖」,當中分辨的原則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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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相
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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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中,五個祭祀中有些是「至聖」(קֹדֶשׁ קָדָשִׁים),有些卻不是,為甚麼會這樣呢?查實只有三個祭才稱作至聖,分別是素祭(利二3、10)、贖罪祭(利六25〔MT18〕)和贖愆祭(利七1)。奇怪的是燔祭,就算把祭牲全部燒掉獻給神卻不屬於「至聖」,另外的平安祭是對神的感恩、還願和甘心而獻,理應是「心態正確」無比,可是也不屬於「至聖」,當中分辨的原則是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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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相
8-3-2021
在利未記七章28至34節有提及平安制中的搖祭和舉祭,胸和右腿都是給亞倫和他的子孫的,但沒有提及他們在什麼地方享用,是默認是聖處?
若然,為何聖經沒有提及這是「至聖」的。
又是否有是這胸和右腿是容許祭司家族中的任何人都可以吃,包括女性,所以不能稱為「至聖」?
文章已提到平安祭不屬於至聖的,因為獻祭者都可以吃祭肉。至聖的原因只限於祭司可以吃,才有這樣稱呼。
不明你為何會認為可以帶出去給女性家人吃了。
看見在文中有描述這部份,但我是指舉祭的右腿,和搖祭的胸這兩部份為何不是至聖,因這兩部份是分別出來,獻祭者不能享用的。
為何提到祭司的女兒?
以下經文看到,祭司的女兒是可以吃舉祭的聖物。
所以懷疑,舉祭祭物的「非至聖」是否也跟這條例-女子都能吃有關?
利未記 第22章:
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他青年一樣,就可以吃他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又是重複問題,答案也是一樣,不贅!燔祭也不是至聖的。
吃平安祭的祭肉在七11-21已指出要按時限前吃,並且不潔淨的人不能吃,原則與祭司一樣。而其他人若要吃祭肉的話也包括在利二十二10-14,那裏不單限於女子的。為何你只與「女子」扯上關係,而不是其他人也可以吃用,因此才不算是至聖的。
請參閱我文章講解的內容。謝謝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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