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聖經,神對人施行審判是很最要的觀念,神最終對世界的審判則是以色列人堅持為義的信靠基礎。神審判人為義為惡是很清楚的。可是依照着甚麼原則作審判,以西結書是惟一提供詳細的論述的書卷,特別是對待神的選民以色列人。

先知引用當時流行俗語而增加自己的論述性:「父親吃酸葡萄,兒子的牙變鈍了」,意思即是父親犯罪,兒子要受罰的觀念。當時特別是被擄的人,都擔心着這種受到懲罰的株連刑罰。他們經歷了耶路撒冷的淪陷,一些人已死去,剩下的人會否成為另一輪受懲的對象,成為他們擔心的問題,正如哀五7指出「我們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孽」。

出埃及記記載神是追討人的罪,向兒子追討父親的罪,又向兒子的兒子追討。出二十5交代「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則是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民十四18也有相同的表達。不過,在申命記神學觀念中,卻已有不同的觀念,各人要承擔自己的責任,如申二十四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王下十四6;代下二十五4)。申十八4解釋為「一切生命都是我的,好像父親的和兒子的都屬我,犯罪的生命才會死亡。」着重的是犯罪者才會受罰,不是犯罪者與其他人的關係。當然,彼此間未必有直接的矛盾,父親犯罪,要看其子是否公義才能「獨善其身」,若是如父親一樣作惡的,遭遇也與父親相同。並且出埃及記的經文似乎反映神對罪惡的態度,不需看為審判的原則。

耶利米書亦同樣引用相同的諺語(耶三十一29),教導的內容與以西結的是一致的,耶利米指出「若有人在他的罪孽中,他就必死。一切人吃酸葡萄,自己的牙會變鈍的(耶三十一30)。」正是教訓自己承擔罪行的刑罰,其他人不須承擔責任。這也是先知蒙召作「守望者」時已清楚界定出來。

(1)十八5-9懲罰原則

這裡清楚解釋義人的意思,就是「行在我的律例中,遵守去行信實,他就是義人」,這樣的人就可存活。十八6-8則是「行公義和做公平的事」(十八5)。「公義和公平」不是把所有人看成一樣同等,而是不會因不同的人或環境而改變了信仰的原則。

接着就是一連串的實例,昔日以色列人常在山上敬拜偶像(何四13),這裡指出義人首先就是沒有敬拜別神得罪神的人。其次是保持潔淨的人:「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他」。希伯來聖經嚴禁人侵犯許配了其他人或是結了婚的女子,十誡中就有除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也有不可奸淫(出二十14;申五18)和貪戀別人的妻子。利二十10指出「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至於在婦人經期內親近,二人都要從民中剪除。

最後卻是對其他人的態度,就是「不欺壓任何人」,可以分為幾個處境:

(1)把欠債人的抵押歸還。律法指出貧窮人要借錢,人不可取利,就算拿了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免得那人睡覺沒有衣服蓋身(出二十二25-26;申二十四12-13),不過「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申二十四17)。

(2)「不搶奪人的物件」,利十九13指出「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裏過夜,留到早晨」。這是以強權欺壓對方!

(3)「把自己的食物給飢餓的人,赤身的人可穿上衣服」,申十三7指出「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裏,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着心、揝着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這是神賜福給人的目的,如波阿斯對路得!

(4)「他借東西給人不取利息,也不多要」,即是幫助人不是為了自己的好處。

(5)「他使自己的手從罪惡中轉離,在人與人之間施行誠實的審判」(十八8)。「罪孽」(עָוֶל)本身有「不公」或「不誠實」,涉及「貿易」(結二十八18)或「審判」,這裡配合下一句,後者的機會較大,例如利十九15指出「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עָוֶל),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着公義審判你的鄰舍」。詩八十二2也指出相同的用法:「你們審判不秉公義(עָוֶל),徇惡人的情面,要到幾時呢?」

昔日律法傳統的整體性的觀念,被擄後的政治實體不存在,以色列人不再局限於以色列地,有些被擄,有些則流散其他地方如埃及,因此禍福的結局轉作個人的抉擇,與其他人無關了。因此各人要「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即是說,以西結沒有改變律法傳統的要求,只是把神人的關係建立有個人的關係上。因此接着論述實例:義父生惡子(十八10-13)和惡父而義子(十八14-18)都是以相同的要求對待每一個人,不論身份和關係,各人只會死在自己的罪孽中。

惡人若回轉變作義人,遵行律法,行公義公平的事,他就可以存活(十八21),神不會記念以前的惡,神看的是審判時那人的情況。接着神清楚指出:「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麼?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麼(十八23)?」相反,義人若作惡必受罰,昔日的義是沒有用處的,不會被記念的,他因當時所正在犯的罪而滅亡(十八24)。群眾認為是不公平(十八25)。神清楚指出人的義和惡不是固定的狀態,神看的是現今一刻的情況(十八27),是在罪孽中還是在公平公義的事上。相反,若惡人離開惡行而轉回正直公義的事,他便存活(十八28)。這裡正駁斥了以色列家所認為神是不公平的。

以西結詳細交代審判的原則,目的是解決當時群眾的擔憂,昔日的罪惡會否連累他們,這裡卻強調神是按各人的行為審判人,呼籲他們回轉歸向神,不要以自己的罪孽成為絆腳石(十八30),要離棄罪惡,為自己造新心和新靈(十八31)。這新心和新靈在十一19是神所賜的,明顯地,賜予不單是神直接給的,就是是要人回轉,然後才能遵行誡命,神人兩方面都要負責任的,正如這裡神是藉着論道罪惡使人回轉,若他們接受,便即是有新心和新靈了,亦是變相是神所賜的。

最終正顯示神所作的原因,就是祂不喜歡死人的滅亡,呼喚「回轉吧!存活吧!」(十八32)

黃天相

25-1-2024

後記

前些日子我從新聞中看到新冠疲疫苗由六十五歲開放給五十歲上人士接種,我就立刻上網登記,預約了最快的是昨天早上的時段,於是今天就到達接種場地。我坐着等候時,只湧現一個感覺,我可正是屬於這一批老年人士了,自己做甚麼或聽到甚麼說話或用修圖都改變不了。

情況有如我們作惡,永遠都是惡人,破壞了神人關係,接受基督的救恩不能使自己坦然無懼作惡,更不能改變神對人作惡的態度。重要的是人是否願意回轉或悔改,否則無論昔日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身份,或是今天基督為我們釘十字架犧牲的救贖,對於人的惡行,都是於事無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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