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第一、二章最大的問題,神在第一章照着祂的形象樣式造男造女,到了第二章神用塵土造亞當夏娃,究竟是否屬於相同的人類?若理解為不同的人類,有幾個好處:
第一,可以解釋到第一二章次序不同的矛盾,第一章先造野獸和空中飛鳥,後造人;第二章則是造了人才造田間的野獸和空中的飛鳥。
第二,可以解釋到該隱被懲罰後可以有女子作為他的妻子。
第三,可以解釋該隱殺了亞伯後,世上應該只剩下亞當夏娃,該隱為何會懼怕遭人殺害?
第四,可以解釋一些實際真實情況,就是沒有記載在聖經的其他種類的人類,例如中國人。
可是這樣理解卻又產生另外的問題:
第一,創世記以及後來整本希伯來聖經,都是以亞當夏娃為人類的起源和始祖,人類的族譜只由亞當開始(代上一1),沒有記載創造亞當時有其他人。創五1-2更清楚,複創一章的內容,神按着祂的形象造男造女,賜福給他,稱他為人,接着就交代亞當生了形象樣式和自己相似的塞特(創五3)。
第二,製造了一個問題:為何神第一次創造了人,卻從不理會他們,卻又要第二次創造人安置在伊甸園?
第三,神創造了其他人在伊甸園以外,卻完全沒有交代神與他們建立關係,即是說,神創造他們後任由他們自生自滅,直到洪水把他們完全消滅!這有違了神在巴別事件分散了人後,才在萬族中揀選了亞伯拉罕的時序,神揀選人並不是始於亞當的。
第四,既然神在第一章已創造了人,為何不把那些人安置在伊甸園,而要另外再創造亞當呢?按神創造夏娃的做法,即是神也是從是從男子身上取出肋骨造女子?那麼神創造多少個男人女人呢?
第五,聖經的編修者只是反映當時的世界觀,他(們)並不知道我們現在所認知的當時世界。正如編修者不知道地球是圓的,也同樣不會知道中國人存在一樣。根本不用向我們交代所認知的事。
按我個人取向,釋經主要是從文本的角度來理解經文,並不是像其他文學著作般可以用讀者角度來理解的,因為聖經是信仰教導,不是後來的信徒按喜好篡改經文的意思來遷就自己現在的看法,更不用為了配合現時的需要而強行把經文的意思扭曲,例如創一1-2之間看為相距一段時間,來配合恐龍的存在。當然有時經文沒有清晰表達意義,就要從作者的角度來看看他(們)有沒有可能表達出一些意思了,例如創三1的「蛇」是否原意是想表達魔鬼撒但?若以色列宗教在兩約時期才出現天使墮落的觀念(參以諾一書),就算但以理書所記載的信仰逼迫,也未看為敵擋神的勢力。這代表創世記的編修者就不可能表達天使墮落的觀念了,加上以諾一書只是指創六1-4「神的兒子」與人的女子交合生子,並不是指「蛇」。最重要的是若理解作撒但會產生神學問題:神在始祖違背祂的誡命就被逐出伊甸園,為何墮落的天使卻仍可以留在伊甸園與神在一起呢?這有違希伯來聖經一貫的教訓,神不能與惡在一起,更不能接受罪的。
因此為了配合現實的需要而理解有另一種人類,聖經又從來沒有再提及的話,這是不需要的。惟一就是要處理該隱可以娶妻和懼怕遭人所殺的問題。
該隱指出「一切遇見我的人也要殺我了」(וְהָיָה כָל־מֹצְאִי יַהַרְגֵנִי;四14),直譯也可以是「任何找到我的人會殺我」。這裡的動詞正是該隱「殺」亞伯的動詞一樣(創四8),也是神替他作保證的原因(四15)。為何有人要「找」他?按後來的觀念,就是與報血仇有關,則應該是亞當的後裔!這又必需要是與血源有關的人,正如創三十四底拿被示劍玷污,結果由從利亞所出、底拿的親哥哥西緬和利未出手報仇。
此外,該隱也可以有娶妻的行動(四17),顯示這些人是女子的身分,故此不包括在族譜的名單上,這舉動在聖經是常見的,例如塞特的後裔以及後來的族譜都沒有記載女子,族譜中的男子卻能夠娶妻生子(沒有記載女兒),又如創三十二22欠缺了利亞的女兒底拿(參考三十21),創三十五23-25利亞所生的也沒有沒有底拿的記載。
最後的問題是兩次記載神造人怎樣協調?第一章清楚交代第六日是神造了地上的野獸、牲畜和昆蟲,然後才造人。若要維持一致性,神在第三日旱地出現,其中的青草和菜蔬自然長出來後,神就「耕種」伊甸園,有別於那時自然長出來的植物。因此第二章就描述當時田間沒有農作物的矮樹和菜蔬出現。神後來就造人替祂「管理看守」,就應該是如第一章第六日的時間「造男造女」。
可是第二章神造人後,又用造了田間的走獸和空中的飛鳥給亞當命名,這不是泛指世上所有的生物,而是只是屬於「田間」,回應伊甸園的處境,因此沒有包括「海裏的魚」。目的是神給亞當能力管轄其中的生物。約伯記就清楚顯示人沒法控制野牛為人耕種,也沒有能力對抗河馬和鱷魚的,就算第一章的「海怪」(大魚)也只有神能夠擊敗的。
黃天相
21-2-2025
後記
我常說釋經法不是找出經文的原意,而是提供較可能的解釋,就只能要在不同理解的方法中取捨,就決定提供的論據有沒有說服力。每個選項都有強弱,也只能看看個人的喜好和能力作抉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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