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經系列】利五5-6

利五5-6

וְהָיָה כִי־יֶאְשַׁם לְאַחַת מֵאֵלֶּה וְהִתְוַדָּה אֲשֶׁר חָטָא עָלֶיהָ׃

「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וְהֵבִיא אֶת־אֲשָׁמוֹ לַיהוָה עַל חַטָּאתוֹ אֲשֶׁר חָטָא נְקֵבָה מִן־הַצֹּאן כִּשְׂבָּה אוֹ־שְׂעִירַת עִזִּים לְחַטָּאת וְכִפֶּר עָלָיו הַכֹּהֵןמֵחַטָּאתוֹ׃

「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利五5

這部分的翻譯很奇怪,《和》把利五5譯作「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卻沒有很重要的部分譯出來,這部分以「他為這些其中一樣有了罪的時候」(וְהָיָה כִי־יֶאְשַׁם לְאַחַת מֵאֵלֶּה)作開始,其實是刻意連接著上一節的結束表達:「他為這些其中一樣有了罪」(וְאָשֵׁם לְאַחַת מֵאֵלֶּה;利五4)。「這些」是指利五1-4四項罪其中一項(不肯作證、摸了不潔為物、摸了別人的污穢、冒失發誓)。到了這段落結束時,祭司為人贖罪,也是有相同的表達:「就是他們所犯這些其中一樣」(אֲשֶׁר־חָטָא מֵאַחַת מֵאֵלֶּה;五13)。因此,「這些其中一樣」(אַחַת מֵאֵלֶּה)就成了利五1-13相同段落的證明,是處理相同的罪行,而是屬於相同的祭!

利五5b「就要承認所犯的罪」(וְהִתְוַדָּה אֲשֶׁר חָטָא עָלֶיהָ),動詞的字幹是hithpael,具有反身的用法,即是「自我承認」。人犯了其中一項罪,就要自己承認所犯的罪,這樣才可進人與神恢復關係的獻祭活動,這是一致的教訓,人不認罪悔改,獻祭是沒有用處的。

利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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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天相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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